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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鐵民
  1950年6月29日,毛澤東簽署主席令,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會法規定了工會的性質與組織原則、建立工會的程序、集體合同、工會參與企業管理、工會幹部的編製、工會活動的保障、勞動爭議的處理和工會經費的來源等,明確了工會在新中國的法律地位。它的頒佈實施,對於建立和發展工會組織,團結教育廣大職工積極投身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起了重要作用。在工會法頒佈之日,許多地方的職工群眾敲鑼打鼓放鞭炮,歡慶這部維護工人合法權益法律的出台。
  第二天,毛澤東再次簽署主席令,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規定,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這部法律貫穿了毛澤東關於土地改革的一系列主張,其中關於“保存富農經濟”的規定,展示了他高超的政治智慧和策略。根據土地改革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開展了一場徹底鏟除封建土地剝削制度的深刻革命。至1952年年底,土地改革工作基本完成,3億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分得了約7億畝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從歷史的角度看,婚姻法、工會法、土地改革法這三部法律,不論是對我們新生的共和國而言,還是對普通百姓而言,都有著極為特殊的意義。如果說婚姻法讓廣大婦女獲得瞭解放,工會法確立了工人階級國家主人翁的地位,那麼,土地改革法則是讓億萬農民從經濟上翻了身。因此,這三部法律的出台,改變了中華民族幾千年的歷史,從法律上保障中國人民真正站了起來,揚眉吐氣,當家作主。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會議,毛澤東在會上作了重要講話,他說:“就全國範圍來說,大陸上的軍事行動已經結束,土地改革已經基本完成,各界人民已經組織起來,因此,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規定,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已經成熟了,這是中國人民流血犧牲,為民主奮鬥曆數十年之久才得到的偉大勝利。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更加發揚人民民主,加強國家建設和加強抗美援朝的鬥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府,仍將是全國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統一戰線的政府,它是對全國人民都有利的。”經過討論,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於1953年召開由人民普選產生的鄉、縣、省(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然後在此基礎上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毛澤東提議,會議決定成立以周恩來為主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起草委員會。1953年3月1日,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佈實施了選舉法。鄧小平對此指出:“選舉法是中國人民在毛主席和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從長期艱難困苦的鬥爭中獲得的一種勝利果實。”“如果說我們國家正開始的第一個五年建設計劃標志著我國經濟、文化發展的新階段,那麼,選舉法的頒佈正標志著我國人民民主政治發展的新階段。”
  (摘自中國人大網《毛澤東與中國的法制建設》)  (原標題:毛主席說:“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條件成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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